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鲍桂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睢执字第203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鲍桂贤,农民。被执行人丁方军,农民。

鲍桂贤与丁方军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睢民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方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鲍桂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虽然穷尽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法有效执行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1)睢民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胜审判员:张尊敬代理审判员:温海亭

书记员:郑田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