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鲍桂贤,农民。被执行人丁方军,农民。
鲍桂贤与丁方军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睢民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方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鲍桂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虽然穷尽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法有效执行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1)睢民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胜审判员:张尊敬代理审判员:温海亭
书记员:郑田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