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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伏俊、徐健、王强与曹家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000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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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伏俊,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社区山村队号,系死者张继梅丈夫。申请执行人:徐健,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社区山村队号,系死者张继梅长子。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9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社区山村队号,系死者张继梅次子。被执行人:曹家礼,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队号。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2)天民一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曹家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家礼系汊涧镇郜山村居民自建楼工程承包人,其在天长市市政建筑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曹家礼在天长市市政建筑公司处工程款87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茂军审判员:王俊审判员:陈岗

书记员:郭志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