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安国,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盘龙村××村民组××号。被执行人:庄义群,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区××组××号。被执行人:陈清林,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西路××号。被执行人:李帮元(又名李元兵),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耿陆村××村民组××号。
陈安国申请执行庄义群、陈清林、李帮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滁民一终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庄义群、陈清林、李帮元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庄义群银行存款十七万六千五百零八元(小写¥1765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乃军审判员:马世卫代理审判员:王维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