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道雨,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饶(曾用名李仁饶),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执行李道雨与李饶(曾用名李仁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饶(曾用名李仁饶)的银行存款612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乃军审判员:马世卫代理审判员:刘世毅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