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男。被执行人王小兵,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小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咸民终字第00989号民事调解书,判处王小兵退还**为其垫付的医疗抢救费共计16971元。生效后,王小兵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小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了全部案款16971元,且申请人**已全部领回,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咸民终字第00989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史智昶审判员:王孝民审判员:韩勇
书记员:池西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