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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勇与王小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彬执字第00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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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男。被执行人王小兵,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小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咸民终字第00989号民事调解书,判处王小兵退还**为其垫付的医疗抢救费共计16971元。生效后,王小兵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小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了全部案款16971元,且申请人**已全部领回,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咸民终字第00989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史智昶审判员:王孝民审判员:韩勇

书记员:池西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