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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劝民与李维群、李红群、吕新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彬执字第00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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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劝民,男。被执行人李维群,男。被执行人李红群,男。被执行人吕新全,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2)彬民初字第009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春宁审判员:徐胜利审判员:苏向丽

书记员:刘启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