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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洪柱与宋寿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故执字第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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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洪柱。被执行人:宋寿磊。

申请执行人刘洪柱与被执行人宋寿磊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故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洪柱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3100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交纳3100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31000元,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1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故执字第1303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路广

书记员:于少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