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桂梅,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周奇,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许从富,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李富琴,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高海霞,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海霞银行存款999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