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鹿雁。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2912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蒋小军
书记员:严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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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鹿雁。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2912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蒋小军
书记员:严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