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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勇与鹿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694

(2013)合高新执字第00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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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鹿雁。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2912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蒋小军

书记员:严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