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成云,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秦爱东,男,无固定职业。
申请执行人李成云与被执行人秦爱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榆民一初字第00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成云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成云与被执行人秦爱东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秦爱东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李成云赔偿款18000元,并支付了案件申请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榆民一初字第008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卫东审判员:刘毅审判员:杨文林
书记员:杨慧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