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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成云与秦爱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榆执字第0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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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成云,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秦爱东,男,无固定职业。

申请执行人李成云与被执行人秦爱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榆民一初字第00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成云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成云与被执行人秦爱东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秦爱东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李成云赔偿款18000元,并支付了案件申请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榆民一初字第008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卫东审判员:刘毅审判员:杨文林

书记员:杨慧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