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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宗根与湖北惠儒城建有限公司、王元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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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宗根,男,生于1956年9月6日,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湖北惠儒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路上海城6-5-702。法定代表人陈兴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元贵,男,生于1966年7月22日,汉族,个体建筑业主。

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湖北惠儒城建有限公司、王元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合法收入)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言厚审判员:李泽审判员:贺新涛

书记员:李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