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宗根,男,生于1956年9月6日,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湖北惠儒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路上海城6-5-702。法定代表人陈兴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元贵,男,生于1966年7月22日,汉族,个体建筑业主。
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湖北惠儒城建有限公司、王元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合法收入)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言厚审判员:李泽审判员:贺新涛
书记员:李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