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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晓源与郭占泽、王英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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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晓源,男,1987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灵宝市。被执行人郭占泽,男,1966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英民,男,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

王晓源诉郭占泽、王英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2)灵民一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王晓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占泽、王英民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4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晓军审判员:王一斌审判员:闾建平

书记员:侯卫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