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本海,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王永,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
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杰审判员:余先洪审判员:龚红奎
书记员:韩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陈本海,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王永,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
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杰审判员:余先洪审判员:龚红奎
书记员:韩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