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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本海与王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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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本海,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王永,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

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杰审判员:余先洪审判员:龚红奎

书记员:韩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