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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红元与老庄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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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红元,男,生于1975年4月8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被执行人庆城县赤城乡老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老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保仁,老庄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2012)合民初字第15号杨红元与老庄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老庄村委会于2013年8月26日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对老庄村委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耀军

书记员:张文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