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红元,男,生于1975年4月8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被执行人庆城县赤城乡老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老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保仁,老庄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2012)合民初字第15号杨红元与老庄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老庄村委会于2013年8月26日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对老庄村委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耀军
书记员:张文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