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会娃,女,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庆宏,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金焕,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金院,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锁全,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满现,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运过,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会娃、周宏庆、周金焕、周金院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锁全赔偿四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合计38.091293元,陈满现、张运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锁全负担案件受理费8644元,执行费546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锁全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满现、张运过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银行查询三被执行人无存款,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27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罗希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