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彩霞,女,生于1958年2月20日。被执行人陇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负责人宋建国,任经理。
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陇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陇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公司赔偿白彩霞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0542.2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0元,共计人民币10662.20元。判决生效后,陇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未按期履行,白彩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彩霞与被执行人陇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人民币10662.20元(含案件受理费1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峰审判员:王建敏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王秀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