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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某与韩某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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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郝某。

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韩某、陈某、郝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0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韩某、陈某、郝某给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74706.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634.8元、误工费12835.2元,共计88226.8元,执行时应扣除被执行人韩某已付3500元和被执行人陈某已付的27000元。现由被执行人陈某、郝某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33526.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0元,执行费765元,下欠27000元由被执行人韩某于2013年10月11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案件款33256.8元及案件受理费2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卜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