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念,学生,系受害人刘红光之女。申请执行人李翠,系受害人刘红光之妻。被执行人刘海涛(又名刘大涛)。被执行人聂少玲,系刘海涛之妻。被执行人刘伟(又名刘三伟)。被执行人仇桂芳,系刘伟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36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念、李翠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聂少玲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聂少玲在中国建设银行汉阳三里铺支行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程建国
书记员:李曙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