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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念、李翠与刘海涛、刘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广水民执字第002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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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念,学生,系受害人刘红光之女。申请执行人李翠,系受害人刘红光之妻。被执行人刘海涛(又名刘大涛)。被执行人聂少玲,系刘海涛之妻。被执行人刘伟(又名刘三伟)。被执行人仇桂芳,系刘伟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36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念、李翠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聂少玲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聂少玲在中国建设银行汉阳三里铺支行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程建国

书记员:李曙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