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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江才申请执行周文华、周武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4)泸泸执字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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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江才,男,汉族,住泸县石桥镇。被执行人周文华,男,汉族,住泸县玄滩镇。被执行人周武斌,男,汉族,住泸县玄滩镇。

关于王江才与周文华、周武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2012)泸泸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文华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河信用社的存款1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杜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