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江才,男,汉族,住泸县石桥镇。被执行人周文华,男,汉族,住泸县玄滩镇。被执行人周武斌,男,汉族,住泸县玄滩镇。
关于王江才与周文华、周武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2012)泸泸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文华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河信用社的存款1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杜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