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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沈美进与杨有保等提供劳务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镜执字第00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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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沈美进,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益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根,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有保,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沈美进与被执行人芜湖市益安建材有限公司、杨有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有保所有的小型汽车。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受聪

书记员:潘卓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