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来水。被执行人陈石娃。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眉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64255.25元,受理费1456元,执行费88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款65711.25元,申请人自愿放弃5711.25元不再追偿,以60000元结案。被执行人当庭履行案款10000元,且双方当事人家中确实困难,执行救济解决10000元,下余案款40000元于2014年10月30日履行案款20000元,2015年10月30日履行案款20000元。现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按期履行,可随时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眉法执字第00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建华审判员:冀有会审判员:王延伟
书记员:王书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