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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华来水与陈石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眉法执字第00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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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华来水。被执行人陈石娃。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眉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64255.25元,受理费1456元,执行费88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款65711.25元,申请人自愿放弃5711.25元不再追偿,以60000元结案。被执行人当庭履行案款10000元,且双方当事人家中确实困难,执行救济解决10000元,下余案款40000元于2014年10月30日履行案款20000元,2015年10月30日履行案款20000元。现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按期履行,可随时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眉法执字第00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建华审判员:冀有会审判员:王延伟

书记员:王书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