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长生,男,194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冯常帮,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昌继发,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无职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冯常帮、昌继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昌继发的银行存款312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昌杰审判员:黄超代理审判员:别华霞
书记员:毛少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