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02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某某赔偿医疗费35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某主动将案件款3000元交到本院,剩余案件款因被执行人胡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4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吴波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杨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