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元勋,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陵玉村**。被执行人张宁,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1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宁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49862.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