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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常元勋与张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金执字第00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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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常元勋,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陵玉村**。被执行人张宁,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1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宁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49862.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