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尚建民与陕西荣江置业有限公司、拓文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5)甘执字第0004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尚建民,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现住甘泉县城关镇关家沟村**。被执行人陕西荣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风景御园****(现办公地址甘泉县北关桥头)。法定代表人:王学荣。被执行人拓文保,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现住甘泉县瓦窑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甘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陕西荣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拓文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荣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拓文保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赔偿款共计34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10元。现被执行人拓文保于2015年2月12日全部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并已全部兑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金成执行员李延平执行员杨会军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书记员宋江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3)甘法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魏科义,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南义沟村民,现,现住甘泉县西台区** 被执行人李长安,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甘,现住甘泉县城内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甘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长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长安支付申请执行人魏科义48627.8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29元。2013年11月29日被执行人李长安与魏科义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金成审判员:王美丽审判员:杨财

书记员:李延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