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金东。被执行人尚龙。被执行人孙福斌。
本院已受理刘金东尚龙、孙福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尚龙、孙福斌至今未按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州张湾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履行赔偿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尚龙在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六两河村村民委员会有房屋拆迁及其它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尚龙在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六两河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及其它补偿款72153.87元。实际扣留、提取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扣留、提取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思军审判员:樊其勇审判员:张襄江
书记员:郝鹏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