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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晁玲、晁凡与李文俊、李新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字第0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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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晁玲申请执行人晁凡被执行人李文俊被执行人李新房

本院在执行晁玲、晁凡诉李文俊、李新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文俊、李新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李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