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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车某某甲执行案裁定书

(2013)乳执字第17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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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车某某甲,男,汉族,1936年12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1930年8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车某某乙,女,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车某某丙,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1966年4月23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某某甲、徐某某、车某某乙、车某某丙与被执行人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城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少明

书记员:姜守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