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车某某甲,男,汉族,1936年12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1930年8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车某某乙,女,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车某某丙,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1966年4月23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某某甲、徐某某、车某某乙、车某某丙与被执行人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城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少明
书记员:姜守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