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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58)

(2013)丰执字第3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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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文国,男,194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玉田县。申请执行人卢凤珍,女,1943年8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颖,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蔡谦,男,199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爱民,女,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蔡文国、卢凤珍、张颖、蔡谦申请执行杨爱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爱民交付部分案件款,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吕红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