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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生伟、文喜玲与陈百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庆城执字第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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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生伟。申请执行人文喜玲。被执行人陈百银,又名陈保平。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生伟、文喜玲与被执行人陈百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百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部分赔偿款,剩余款项暂无能力给付,经与申请执行人李生伟谈话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执字第1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白克恭审判员:王全恩审判员:郑富春

书记员:崔黎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