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生伟。申请执行人文喜玲。被执行人陈百银,又名陈保平。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生伟、文喜玲与被执行人陈百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百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部分赔偿款,剩余款项暂无能力给付,经与申请执行人李生伟谈话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执字第1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白克恭审判员:王全恩审判员:郑富春
书记员:崔黎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