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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世樊与胡彦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庆城执字第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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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世樊。被执行人胡彦樊。

本院在执行张世樊与胡彦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胡彦樊于2013年10月25日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代其龙

书记员:郑攀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