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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汨执字第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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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汨罗市。被执行人:于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汨罗市。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汨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28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于某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存款或者收入2328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干辉

书记员:周文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