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亚伟,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熊秀玲,女,汉族,农民,系蒋亚伟母亲。被执行人王国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福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蒋怡春,男,汉族,农民。
蒋亚伟与王国生、周福建、蒋怡春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商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后经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2)商中民一终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王国生、周福建蒋怡春共同支付蒋亚伟665196.45元,并承担一、二审受理费14621元。2013年3月12日权利人蒋亚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79817.45元(含一、二审受理费14621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交执行款共计350000元(其中:王国生12万元、周福建11万元、蒋怡春12万元),并由申请人的代理人熊秀玲领取。其余329817.45元经执行和解,等候王国生、周福建、蒋怡春起诉保险公司判决结果后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熊秀玲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商中民一终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显空审判员::何厚清
书记员::刘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