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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商南县蒋亚伟与王国生、周福建、蒋怡春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商执字第001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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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亚伟,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熊秀玲,女,汉族,农民,系蒋亚伟母亲。被执行人王国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福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蒋怡春,男,汉族,农民。

蒋亚伟与王国生、周福建、蒋怡春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商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后经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2)商中民一终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王国生、周福建蒋怡春共同支付蒋亚伟665196.45元,并承担一、二审受理费14621元。2013年3月12日权利人蒋亚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79817.45元(含一、二审受理费14621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交执行款共计350000元(其中:王国生12万元、周福建11万元、蒋怡春12万元),并由申请人的代理人熊秀玲领取。其余329817.45元经执行和解,等候王国生、周福建、蒋怡春起诉保险公司判决结果后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熊秀玲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商中民一终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显空审判员::何厚清

书记员::刘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