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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理顶与陈自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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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人朱理顶,男,194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I 被执行人陈自有,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申请人朱理顶与被执行人陈自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理顶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自有应给付申请人朱理顶案件标的款13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95元,共计135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自有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荆秀琴

书记员:朱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