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修理工,住山西省保德县*镇*村*号。被执行人杨彦(又名杨艳良),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镇*村。
申请人刘磊与被执行人杨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人刘磊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145000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执行费2075元。被执行人杨彦于2013年10月18日将上述赔偿款等共计152275元自动履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乐平审判员:王飞代理审判员:柴军
书记员:白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