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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有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肥东执字第0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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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有凤,女,汉族,1969年4月11日生,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梁月明,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合肥中坤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传中,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梁月明、合肥中坤纺织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月明银行存款23976元(含执行费234元、执行费601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中坤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50元(执行费2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林志

书记员:李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