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文尚,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钟华维(钟华为),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民一终字第017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王文尚与被执行人钟华维(钟华为)之间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钟华维(钟华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华维(钟华为)的银行存款82180元(含执行费1008元、诉讼费1649元、利息56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林志
书记员:李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