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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文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肥东执字第0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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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文尚,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钟华维(钟华为),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民一终字第017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王文尚与被执行人钟华维(钟华为)之间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钟华维(钟华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华维(钟华为)的银行存款82180元(含执行费1008元、诉讼费1649元、利息56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林志

书记员:李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