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永亮。被执行人郑州沐风商务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被执行人王振宇。
郭永亮诉郑州沐风商务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王振宇及河南佳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3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振宇、郑州沐风商务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永亮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王振宇原配偶崔宇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王振宇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查封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