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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陈海山与被执行人张喜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隆执字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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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海山,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张喜成,住隆化县。

申请执行人陈海山与被执行人张喜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海山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喜成履行给付1.02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4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守信审判员:谢兆平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