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庹明书,男,生于1957年8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远顺,男,生于1967年2月24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西旺,男,生于1973年7月14日,汉族,湖北省房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许富山,男,50岁,湖北省郧县人。被执行人福缘松石(十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鲍峡镇桦栎岗村4组。法定代表人张星国,该公司经理。
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张远顺、张西旺、许富山、福缘松石(十堰)有限公司存款(或合法收入)5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循奇审判员:陈刚审判员:贺兴涛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