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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庹明书与张远顺、张西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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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庹明书,男,生于1957年8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远顺,男,生于1967年2月24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西旺,男,生于1973年7月14日,汉族,湖北省房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许富山,男,50岁,湖北省郧县人。被执行人福缘松石(十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县鲍峡镇桦栎岗村4组。法定代表人张星国,该公司经理。

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张远顺、张西旺、许富山、福缘松石(十堰)有限公司存款(或合法收入)5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循奇审判员:陈刚审判员:贺兴涛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