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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发扬与神河页岩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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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人刘发扬,男,1972年8月8日生,汉族,住旬阳县赤岩镇金盆湾村四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208088091。被执行人旬阳县神河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孙晓勇,任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旬民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85.00元由被执行人旬阳县神河页岩砖厂承担。本参订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王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