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发扬,男,1972年8月8日生,汉族,住旬阳县赤岩镇金盆湾村四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208088091。被执行人旬阳县神河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孙晓勇,任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旬民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85.00元由被执行人旬阳县神河页岩砖厂承担。本参订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王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