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金有,男,农民。被执行人施宏光,男,农民。
王金有与施宏光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1)商民初字第00583号调解书调解由施宏光赔偿王金有医疗、误工等各项费用77000元,(汉施宏光在诉讼之前已支付的43420.16元),本次王金有申请执行施宏光赔偿款33579.84元,诉讼费531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当庭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施宏光一次性支付王金有赔偿款2万元,剩余赔偿款13579.84元,诉讼费531元,王金有自愿放弃不再向施宏光追偿,执行费412元由被执行人施宏光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民初字第00583号调解书调解应由施宏光赔偿王金有款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梁洪君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