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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金有与施宏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商执字第0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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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金有,男,农民。被执行人施宏光,男,农民。

王金有与施宏光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1)商民初字第00583号调解书调解由施宏光赔偿王金有医疗、误工等各项费用77000元,(汉施宏光在诉讼之前已支付的43420.16元),本次王金有申请执行施宏光赔偿款33579.84元,诉讼费531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当庭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施宏光一次性支付王金有赔偿款2万元,剩余赔偿款13579.84元,诉讼费531元,王金有自愿放弃不再向施宏光追偿,执行费412元由被执行人施宏光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民初字第00583号调解书调解应由施宏光赔偿王金有款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梁洪君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