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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福军与王新庄、赵得靠、张安民、商洛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3)商区法执字第00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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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福军,男。被执行人王新庄,男。被执行人赵得靠,男。被执行人张安民,男。被执行人商洛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移动路。法定代表人杨建军,院长。

王福军与王新庄、赵得靠、张安民、商洛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福军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7985.0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四被执行人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均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经银行查询王新庄、赵得靠、张安民无存款,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商洛市建筑勘察设计院的银行存款并已经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王世武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