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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福军与王新庄、赵得靠、张安民、商洛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商区法执字第0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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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福军,男。被执行人王新庄,男。被执行人赵得靠,男。被执行人张安民,男。被执行人商洛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移动路。法定代表人杨建军,院长。

划拨被执行人商洛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在建行商洛工农路支行存款117135.0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王世武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