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福军,男。被执行人王新庄,男。被执行人赵得靠,男。被执行人张安民,男。被执行人商洛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移动路。法定代表人杨建军,院长。
划拨被执行人商洛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在建行商洛工农路支行存款117135.0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王世武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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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福军,男。被执行人王新庄,男。被执行人赵得靠,男。被执行人张安民,男。被执行人商洛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移动路。法定代表人杨建军,院长。
划拨被执行人商洛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在建行商洛工农路支行存款117135.0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王世武
书记员:张小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