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志刚。申请执行人熊育新。
本院在执行(2013)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志刚与被执行人熊育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熊育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志刚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甘彬审判员:刘洪新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