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万汝,男,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申请执行人高龙秀,女,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被执行人吴卫,男,汉族,在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沈莲萍,女,壮族,云南省文山州人。
申请执行人许万汝、高龙秀根据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五华北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申请人许万汝、高龙秀与被执行人吴卫双方协议以被执行吴卫所有的川D802**小型汽车作价抵偿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吴卫将其所有的川D802**小型汽车作价18000元抵偿给申请人许万汝,现川D802**小型汽车所有人变更为许万汝。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余斌
书记员::唐贵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