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德卷,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唐勇华,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谢波号,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唐德卷与被执行人唐勇华、谢波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唐勇华、谢波号共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36,000元,在2013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10,000元,在2013年11月30日之前另行支付16,000元,剩余的10,000元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二、若被执行人唐勇华、谢波号未按上述期限支付申请执行人唐德卷上述款项,则除赔偿上述款项外还应多支付5,000元赔偿金。被执行人唐勇华、谢波号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向申请执行人唐德卷履行了到期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零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2012)零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义军审判员:张卫林代理审判员:黄明鸣
代理书记员:彭艺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