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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秦秀录与曲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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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秀录,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曲志,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上列当事人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号(2012)西民初字第888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5462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任永谦

书记员:姜俊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