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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桂云与孟雪原、张新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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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桂云,男,194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孟雪原,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张新颖,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地安徽省临泉县。

申请执行人周桂云与被执行人孟雪原、张新颖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桂云于2013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孟雪原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周桂云损失计人民币300000元,张新颖负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新颖、孟雪原长期外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