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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兴武与湛宣成、靳详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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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兴武,男,汉族,1957年11月27日生,住旬阳县赤岩镇赤岩村**,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57********。被执行人湛宣成,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生,住旬阳县赤岩镇赤岩村**,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63********。被执行人靳详文,男,汉族,1969年8月18日生,住旬阳县赤岩镇赤岩村**,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69********。

本院在执行何兴武与湛宣成、靳详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2)旬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何兴武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109.77元及诉讼费4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对剩余债权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旬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何兴武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王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